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鑫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桂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8167****1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民初8520号 |
案号 | (2018)苏1281执29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3 |
发布日期 | 2018-11-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沐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水支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至2017年10月11日为233981.02元;从2017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13.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江苏鑫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孙沐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7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交,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32672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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