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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鑫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桂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167****1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1民初4216号
    案号 (2018)苏1281执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5-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天一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石园支行借款本金4608656.66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以本金4715003.8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60865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65%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江苏鑫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家法对泰州市天一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州市天一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69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三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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