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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鑫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167****1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1民初73号
    案号 (2017)苏1281执2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1
    发布日期 2018-05-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怀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为91548.58元,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4.02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王桂华、江苏鑫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张怀全上述判决第一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桂华、江苏鑫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怀全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68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10-20110104066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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