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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中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77****716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211民初199号
    案号 (2021)豫0291执2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艳玲、开封市中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贤方借款本金200万元、保全保险费354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2万元,同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2019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2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艳玲、开封市中桥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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