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舟地税稽罚[2018]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商旅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商旅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于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3月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2014年9月10日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合同金额110万元,未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330.00元。上述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30.00元已构成偷税行为。(二)2015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8242296.95元,将没有实际发生且未经核定的会计审计报告调整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产减值损失”141711.41元、“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2632.02元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64343.43元。以上未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构成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事实。二、处罚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罚款330.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罚款51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43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舟山市普陀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3
    决定机关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