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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馆陶县天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3330****6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33民初1242号
    案号 (2021)冀0433执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炜与被告馆陶县天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馆陶县天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炜2019年2月份和2019年11月份拖欠工资20000元; 三、被告馆陶县天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炜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工资差额共26000元; 四、被告馆陶县天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 五、被告馆陶县天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炜生活费5056元; 六、被告馆陶县天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炜加班工资14482.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炜负担4元,被告馆陶县天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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