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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6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09647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10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编号为HXWD2018002的《上海华瑞银行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FEHTJ17D29BGRB-C-01的《协议书》及编号为FEHTJ17D29BGRB-C-02的《补充协议》项下对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合计人民币51,843,090.36元(其中包括贷款本金49,935,217.87元、利息8,514,426.97元、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3,445.52元,扣除保证金6,800,000元);   二、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4月26日前归还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27,385.71元、支付利息3,572,614.29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归还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521,782.60元、支付利息478,217.4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3,986,049.56元、支付利息583,950.44元;若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则支付的金额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予以抵扣,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6,80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予以抵扣,若发生逾期,则于逾期之日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予以抵扣;   三、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4月5日前向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259,609元,减半收取计129,80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804.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星美今晟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北京中星美汇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被告应于2019年4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五、若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的,则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扣除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及律师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向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收取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贷款本金扣除实际支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六、被告霍尔果斯市星美今晟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第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尔果斯市星美今晟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如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6号世纪文化广场4夹层2号以及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6号世纪广场5层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第五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第五项确认的债权范围的部分归被告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八、如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星美汇商贸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北京中星美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2号楼20层5单元2301室以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2号楼20层5单元2302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第五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在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第五项确认的债权范围的部分归被告北京中星美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九、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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