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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爱视可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远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4****98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深仲裁字第1726号
    案号 (2019)粤03执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20-0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上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980,863.73元,支付借款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9日为人民币486,886.82元,其后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7,980,863.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第一裁项、第二裁项所确定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第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大南山紫园E栋E3-5A本案抵押房产【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19195号】,并就所得之价款优先偿还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第一裁项、第二裁项所确定本案全部债务,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请人继续清偿; 五、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第九被申请人名下持有的深圳市前海爱视基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并就所得之价款优先偿还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第一裁项、第二裁项所确定本案全部债务,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请人继续清偿; 六、九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人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4,116.43元。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44,289元,由九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由九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所裁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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