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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心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9461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6民终882号
    案号 (2017)皖1602执1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7
    发布日期 2018-07-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永义购房诚意金2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均由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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