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段文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757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青法商初字第1472号 |
案号 | (2015)青法执字第019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25 |
发布日期 | 2015-10-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青州丽绣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9‰的标准,自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2014年10月24日;以4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9‰上浮50%的标准,自2014年10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被告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金鉴食品有限公司、邢发永、穆淑香、李宝兰、邢伟、魏先俊、赵海伟、段忠伟、李怀福、胡延刚、刘金溪、马振娥对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金鉴食品有限公司、邢发永、穆淑香、李宝兰、邢伟、魏先俊、赵海伟、段忠伟、李怀福、胡延刚、刘金溪、马振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青州丽绣家纺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十四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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