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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段文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7573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92号
    案号 (2014)青法执字第019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12
    发布日期 2015-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以300万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   二、被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段文博、李新莲、段忠伟、魏先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段文博、李新莲、段忠伟、魏先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八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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