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段文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757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92号 |
案号 | (2014)青法执字第019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1-12 |
发布日期 | 2015-0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以300万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 二、被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段文博、李新莲、段忠伟、魏先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段文博、李新莲、段忠伟、魏先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八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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