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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3227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执496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恢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19-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欠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636809.43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其后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合计20636809.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朱今瀚、魏屹、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朱今瀚、魏屹、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484元,由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朱今瀚、魏屹、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48184元。此款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朱今瀚、魏屹、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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