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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全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3227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1930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2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贷款本金3517万元,截止2017年1月24日的利息848154.42元,并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贷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1719万贷款从2017.1.25开始按年利率7.65%计息;499万贷款从2017.1.25到2017.2.23按年利率5.1%计息,2017.2.24之后按年利率7.65%计息;1299万贷款从2017.1.25开始按年利率7.83%计息),承担律师费40万元; 二、原告有权就被告丹阳市国泰塑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和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价值上限为1000万元与2015年7月2日1719万贷款中660万贷款本息之和,660万元贷款截至2017年1月24日欠息157307元); 三、被告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向原告1719万和1299万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7年1月24日的欠息为741042.44元),对律师费在34.3247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郭庆、耿美勤、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腊根对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担保人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22389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9191元,由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郭庆、耿美勤、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腊根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丹阳市国泰塑件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在108177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在196673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贷款本息、律师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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