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全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1322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02民初626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21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7 |
发布日期 | 2018-07-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借款本金19999838.16元,利息3594707.99元(含罚息、复利)及该本金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魏国和、唐春凤、魏屹、朱今瀚、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有连带清偿义务;被告魏国和、唐春凤、魏屹、朱今瀚、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87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84887元,由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魏屹、朱今瀚、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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