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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991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民初23号
    案号 (2021)津01执恢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到期租金92805052.5元及截止到2016年3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1215235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一期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分别计收)。 上述给付事项中应扣除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预付租金,扣除顺序为先违约金,后租金。 被告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拥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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