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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腾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滕春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044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香黎民初字第98号
    案号 (2017)黑0110执8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日期 2018-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直属政治处与被告哈尔滨市腾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二、被告哈尔滨市腾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哈尔滨黎明废旧金属市场有限公司将租赁的土地返还原告,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该土地迁出; 三、被告哈尔滨市腾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387434.67元(租金以上年租金22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上浮4%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止); 四、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4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腾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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