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核心创艺(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482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4民初330号 |
案号 | (2019)京04执1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19-09-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核心创艺(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河支行偿还欠付的贷款本金 59 544 988.29元、利息120 486.15元并对以上欠付利息( 120 486.15元)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9%计收复利、罚息(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以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收;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9 544 988.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收,并对以上欠付的罚息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9%计收复利)、律师费40万元、保全费5000元;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河支行有权对桐乡乌镇小城故事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浙(2017)桐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056号抵押登记权证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三、余毓兴对核心创艺(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余毓兴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核心创艺(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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