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公(阳)行罚决字[2019]526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余姚市鹏辉包装制品厂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15日上午,阳明派出所民警对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的余姚市鹏辉包装制品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该公司经营者汤**未按规定将员工刘**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之规定,余姚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5日决定给予余姚市鹏辉包装制品厂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5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