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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市腾跃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074****45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40号
    案号 (2021)辽0503执恢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本溪市腾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原告李宝福到期债权人民币十六万二千五百九十一元八角四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七十元,由原告李宝福负担五十元,被告本溪市腾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六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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