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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浩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457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6261号
    案号 (2018)川0104执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441600元; 二、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该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四川新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被告深圳市新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15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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