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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名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675****564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3727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2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日期 2018-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中鼎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人民币528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院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本金52800元的利息;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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