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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台市东久特种防腐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 崔同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25179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商初字第00658号
    案号 (2017)苏0981执15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同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汇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东台市金达金属材料厂、东台市东久特种防腐材料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崔同建应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台市金达金属材料厂、东台市东久特种防腐材料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同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台市汇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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