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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台市东久特种防腐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 崔同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25179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商初字第0132号
    案号 (2016)苏0981执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台市东久特种防腐材料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薛树田、周薇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自2013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薛树田、周薇对被告东台市东久特种防腐材料厂提供抵押的位于东台市五烈镇广山中路24号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书号:东台市房他证五烈镇字第T002147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不超过3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薛树田、周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40元,由被告东台市东久特种防腐材料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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