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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市监处字〔2021〕2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2020年1月投入使用上述一台叉车(整机编号:120207666、型号-规格:CPC30HB-G2),这台叉车平均每天使用时间大约4小时,主要用于装卸、厂内运输货物及原材料,上述这台叉车投入使用后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2021年6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狮)市监特令[2021]第(526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7月30日前对上述行为予以改正。2021年10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未按照《指令书》内相关要求进行改正,未停止使用上述叉车且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现场还发现当事人2021年8月投入使用的《指令书》外的一台叉车(产品编号:R8BA05038、型号:CPCD)已办理检验手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现场叉车作业人员刘洋(身份证号码:******************)及陈富兴(身份证号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当事人自2020年1月投入使用上述一台叉车至案发,使用的上述一台叉车(整机编号:120207666、型号-规格:CPC30HB-G2)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按照我局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狮)市监特令[2021]第(5264)号)的要求改正。当事人自2020年1月投入使用上述一台叉车至案发,叉车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且逾期未按照我局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狮)市监特令[2021]第(5260)号)的要求改正。当事人自2020年1月投入使用上述一台叉车(整机编号:120207666、型号-规格:CPC30HB-G2)至案发,使用的上述叉车一直未经检验。另查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狮)市监特令[2021]第(5264)号)指向的一台叉车(产品编号:G5AE79111)原是当事人临时使用,案发时已不再在当事人工厂厂区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向的另一台叉车(产品编号:C031918001)已按要求落实整改办理使用登记及检验手续,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粤S04040(19)。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29日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2021年8月投入使用的另外一台叉车(产品编号:R8BA05038、型号:CPCD)已于2021年11月15日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号:车11粤EM4283(21))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31000元罚款、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处1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30
    决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