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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伊众肉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段宏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0034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瀍民初字第626号
    案号 (2016)豫0304执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瀍河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31
    发布日期 2016-12-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告马晓波与被告关笑山共同协商确定,截止2015年6月18日,关笑山共欠马晓波人民币577万元整; 二、被告关笑山于2015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马晓波50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2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在还款期间按月利率2.8%于每月10日付息,如有违约关笑山应支付马晓波所欠款项20%违约金; 三、被告王丹对被告关笑山所欠原告马晓波款项的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洛阳伊众肉牛科技有限公司、关群声、段宏甫、韩利星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关笑山未按上述任一约定期限还款,原告马晓波可就本案全部款项(含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59204元,减半收取296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602元,由被告关笑山、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洛阳伊众肉牛科技有限公司、关群声、段宏甫、王丹、韩利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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