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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精毅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5191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06民初6617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恢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东莞市精毅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深圳市鑫旺兴电子有限公司货款734851.8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34851.88元为计算,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受理费11324元、保全费4270元及公告费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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