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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税稽 罚 〔2020〕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偷税119,996.34元(其中:增值税97,731.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86.59元、印花税179.30元、企业所得税17,199.2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59,998.17元(119,996.34×5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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