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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556****0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91民初4439号
    案号 (2021)皖0191执1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5-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李敬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方元微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982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98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5年9月1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珍对被告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李敬舜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方元微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6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24元,减半收取为13962元,由被告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李敬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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