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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556****0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5民初181号
    案号 (2021)皖0825执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李敬舜欠原告岳西县星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7370元,被告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李敬舜于2020年5月1日起每月共同偿还原告岳西县星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不低于1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共计偿还不低于20000元货款,余款37370元于2021年1月1日起按月偿还不低于1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上述偿还款项由二被告直接打入原告公司法人陈志群账户(安徽农金卡号:6217788303000005058);二、如被告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李敬舜未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不低于20000元的货款,则原告岳西县星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偿还款项申请法院即时执行。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被告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李敬舜共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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