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国沛兴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9MA****78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91民初716号 |
案号 | (2022)赣0791执1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浙江正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国信(赣州)智慧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中商国信(赣州)智慧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浙江正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00000元; 三、被告中商国信(赣州)智慧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正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中商国信(赣州)智慧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浙江正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90000元; 五、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六、被告中商国信(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商国信(赣州)智慧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浙江正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90元,由原告浙江正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04元,被告中商国信(赣州)智慧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商国信(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39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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