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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935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4民终372号
    案号 (2021)津8601执100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2-07-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驳回原告刘芸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芸梅负担(已交纳);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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