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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405****648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891民初1736号
    案号 (2020)苏0891执恢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2017年5月9日被告王丽通过银行汇款向原告偿还了50万元借款本金;被告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 二、被告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本金50万元,在2017年6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本金20万元及之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7年1月2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分段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之后每月20日前清偿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前述结息日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直至本息结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12 元,减半收取20256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60000元,资产保全费9000元,由被告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承担,于2017年6月20日给付原告。 四、被告赵宗尧、潘颖、淮安市佳瑞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军、王丽、淮安市绿源热水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宗尧、潘颖、淮安市佳瑞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军、王丽、淮安市绿源热水有限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可在代偿相应债务后依法向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五、各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期偿还,原告有权对所有的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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