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宗尧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5189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91民初1737号 |
案号 | (2018)苏0891执9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1 |
发布日期 | 2018-09-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市绿源热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2万元及利息(以17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28500元。 二、被告赵宗尧、潘颖、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沈荣富、欧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被告赵宗尧、潘颖、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沈荣富、欧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原告对被告赵宗尧、潘颖位于淮安市清河新区丰球白鹭湖庄园御园24幢101室房屋(权证号:A201110480,A201110481)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2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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