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焦人社监罚字【2017】第W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侵害了职工权益 |
行政处罚内容 | 瞒报工资总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02 |
决定机关 |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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