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3123824-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1民初7744号 |
| 案号 | (2018)粤0111执980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 发布日期 | 2018-12-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刘经森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借款本金97392.22元及截止至2007年12月28日的利息12080.6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广州市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刘经森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借款本金97392.22元为基数,按《楼宇按揭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78元,由两原告负担38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49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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