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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宗文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868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2民初278号判决书
    案号 (2016)闽02执006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5
    发布日期 2016-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被申请人一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出口押汇贷款本金美元259653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5月17日为美元185749.84元;此后按年利率5.28%上浮30%,即6.864%计收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责令被申请人一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5月17日为205928.72元,此后按年利率6.7%上浮50%,即10.05%计收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责令六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保全费50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5210928.72元及美元2782282.84元;四、申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被申请人三、四提供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5号901、902、903单元房产(厦国土房证第00938229、00938231、00938230号)、湖里区金钟路15号地下一层第48号车位(厦国土房证第01028128号)、湖里区金钟路15号地下二层第127-132号车位(厦国土房证第01034319、01034212、01034209、01034207、01034206、01034203号)以及被执行人五、六提供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9号701-704、714-717单元房产(厦国土房证第01004773、01004770、01004763、01004800、01006885、01006845、01004775、01006890号),并以所得价款在本金人民币2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责令被申请人三、四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责令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在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责令六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八、责令六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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