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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工业大道13号(工业园区)的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2#,5#厂房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1
    决定机关 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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