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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环罚字【2017】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及噪音设施未建成案
    行政处罚内容 017年8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三门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炼胶车间与硫化车间正在生产,产品为橡胶减震制品,主要污染物为炼胶废气、硫化废气,建有配套的布袋除尘加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未配套建设噪音污染防治设施,经三门县监测站对你单位厂界北四个点位的检测,发现有2个点位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二类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十八万六千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30
    决定机关 县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