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环罚字【201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12月21日,三门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查实该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铸造车间生产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且需要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执法人员现场采集锅炉废气样本,经三门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显示其烟尘指标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铸造车间生产项目停止生产;2.责令锅炉停运整治;3、合计罚款十六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20 |
决定机关 | 县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