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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伟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14593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云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云执字第016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8
    发布日期 2016-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贵阳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交付贵阳市弯弓街回迁房B幢裙房1楼1座1间临街独立门面(建筑面积25.5平方米)给张武生;二、贵阳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当日给付张武生2008年3月24日至2011年8月24日过渡费50548.10元;三、贵阳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每月1536元标准给付张武生自2011年8月24日起直至交房之日止的过渡费(应扣除张武生于2012年已领取的过渡费20000元);四、贵阳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当日给付张武生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412元由被告贵阳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当日,将此款交到本院财会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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