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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连人社监罚字﹝2021﹞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你公司建设开发的中庚香江城项目停工(停工期限截至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909万元止),并处你公司伍万元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建设银行连江支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收款单位:连江县财政局收缴国库:国家金库-连江县支库预算级次:县级科?目:103050199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监缴机关: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注栏: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8
    决定机关 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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