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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盛联益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9****7924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9]D516号
    案号 (2020)粤03执1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8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ZRTC-YZZCYH-2018066的《中融天成-优质资产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11月7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按年化收益率10.5%计算的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的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基金收益。并就上述投资本金及收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逾期偿付利息,计算时间从2018年11月7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三)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回购义务,应回购总金额应为投资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按照年化收益率12.5%计算的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的投资收益。实际支付的回购金额=应回购总金额-第一被申请人履行第(二)项裁决已支付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金额。 (四)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按照人民币5,000,000投资本金的年化收益率2%标准计算的基金收益。 (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5,379.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9,70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79,70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共同支付人民币79,706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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