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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7〕03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绍兴市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消控主机损坏,该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绍兴市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7年8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31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王浩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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