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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7〕03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绍兴市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消控室只有一人值班,该行为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绍兴市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7年8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31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王浩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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