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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消)行罚决字〔2018〕1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鸿志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318号的浙江鸿志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鸿志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厂房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12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07
    决定机关 杭州湾新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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