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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476****3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4民初9137号
    案号 (2020)黑0104执3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价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1 500 000元及利息(以1 50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予以计算,自2016年8月30日至被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计算标准年利率不得超过6%); 二、驳回原告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300元(原告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5 000元(原告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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