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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476****3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10民初3061号
    案号 (2020)黑0110执14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297 080.11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297 080.11元的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欠款297 080.1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66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9 906元,被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 756元,此款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建筑器材租赁站。 (2020)黑01民终169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6元,由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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