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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张环罚字〔2019〕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七章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万元;责令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8
    决定机关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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