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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察国土资罚字【2018】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占地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提出处理意见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914.7平方米(25.3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16914.7平方米土地,对其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6914.7平方米×5元/平方米=84573.5元;3、建议县局规范其养殖用地手续(建设用地部分)。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单位:察布查尔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2
    决定机关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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