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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公(开)行罚决字[2017]143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5日10时许,瓯海公安分局民警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号必维申瓯质量技术服务温州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共3升)的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必维申瓯质量技术服务温州有限公司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合作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1
    决定机关 瓯海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家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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